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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伟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内蒙古新闻网  10-08-09 10:08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内蒙古日报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乌伟东答记者问

  7月28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8月4日,记者就此采访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乌伟东。

  问: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答:最低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是用人单位按最低标准发放劳动者报酬,而是用人单位不能少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报酬。因此,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起到重要作用。

  从1995年以来,今年是我区第八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依据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相关政策,为适应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依据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支出水平、物价指数等变化,而进行的常规性工作。

  问:我区今年对地区类别做了怎样调整?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一类地区包括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包头市东河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包头市青山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包头市九原区、包头市石拐矿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杭锦旗、乌审旗、伊金霍洛旗、准格尔旗、乌海市海勃湾区、乌海市海南区、乌海市乌达区、阿左旗、阿右旗、额济纳旗、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最低工资标准为900/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1元/小时。

  二类地区包括和林县、托县、清水河县、武川县、土左旗、达茂旗、土右旗、固阳县、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阿荣旗、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右旗、陈旗、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郭勒市、赤峰市红山区、赤峰市松山区、赤峰市元宝山区、锡林浩特市、西乌旗、正蓝旗、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丰镇市,最低工资标准为820/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3元/小时。

  三类地区包括扎兰屯市、新左旗、牙克石市、乌兰浩特市、开鲁县、扎鲁特旗、阿鲁科尔沁旗、克什克腾旗、巴林右旗、巴林左旗、喀喇沁旗、翁牛特旗、宁城县、林西县、镶黄旗、阿巴嘎旗、东乌旗、多伦县、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最低工资标准为750/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7元/小时。

  四类地区包括额尔古纳市、鄂伦春自治旗、根河市、莫旗、阿尔山市、科右中旗、科右前旗、突泉县、扎赉特旗、科左后旗、科左中旗、库伦旗、奈曼旗、敖汉旗、太仆寺旗、正镶白旗、察右后旗、察右中旗、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卓资县、察右前旗、凉城县、四子王旗、磴口县、五原县、杭锦后旗,最低工资标准为680/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1元/小时。

  问: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要参考全区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多重因素;确定和调整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时,要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要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问: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自治区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问:哪些项目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哪些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答:今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测算中充分考虑了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8%、医疗保险金2%,失业保险金1%,住房公积金9%(平均数)的因素,即大家常说的“三险一金”,目前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了个人缴纳“三险一金”部分,单位缴费部分仍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

  国家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是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问:最低工资标准是不是越高越好?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提高得过慢过少,会影响低收入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水平,甚至出现用工荒。但如果提高得过快过多,则会加重企业负担,可能导致企业裁员,从而不利于稳定和扩大就业;如果上调幅度超出当地经济承受能力,还会影响地区经济的稳定发展;如果调整过于频繁,则会干扰市场的正常运行等。因此,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必须适时适度。(记者 庞俊峰)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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