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基础推进农村牧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就扩大“村民代表会议常设制”试点工作访自治区纪委副书记李杰
按照自治区党委常委会意见和自治区纪委八届五次全会部署,自治区纪委今年要在全区扩大鄂尔多斯市“村民代表会议常设制”试点工作。近日,自治区纪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村民代表会议常设制”试点的意见》,并在8月3日至4日组织召开的全区农村牧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就扩大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就此,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自治区纪委副书记李杰。
记者:李书记,对于什么是“村民代表会议常设制”,有些人还不十分了解,您能否简要作一介绍。
李杰:“村民代表会议常设制”是村级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探索性制度。在我区,最早由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进行试点。伊金霍洛旗开展的以“村民代表会议常设制”为核心的“四权四制”村治模式,是在农村牧区民主政治建设的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上进行的有益探索。“四权四制”的“四权”,是指将所有村级重大事项决策都按照党支部履行决策组织权、村民代表会议履行决策表决权、村委会履行决策实施权、村民监督委员会履行决策监督权的体制框架进行,充分体现农牧民群众当家作主;“四制”,是指将所有村级重大事项决策都按照决策启动机制、民主表决机制、组织实施机制、监督评议机制的运行模式进行民主管理,切实维护农牧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四权”与“四制”贯穿于村务事项的提出、决策、实施和监督的全过程,相互对应、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记者:扩大“村民代表会议常设制”试点工作的意义是什么?
李杰:近年来,我区各地在加强农村牧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如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推行的“五步决策法”、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设立村级纪检员、兴安盟推行的“倒置式”民主理财新模式等,也都取得了一定成效。而鄂尔多斯市推行的以“村民代表会议常设制”为核心的“四权四制”村治模式,是从体制机制层面上进行的探索、实践,具有重要政治意义。这一村治模式,改变了过去嘎查村党支部或“两委”班子议行合一的体制和机制,使村级事务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有效地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理村务的有机统一。在全区范围内扩大“村民代表会议常设制”试点工作,有利于强化农村牧区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进一步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嘎查村村务决策更加民主科学,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化解处理矛盾和问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牧区和谐稳定;有利于嘎查村干部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提升农村牧区党风廉政建设水平。在全区扩大试点工作,符合我区农村牧区实际,具有重要实践价值。
记者:试点工作如何展开,有哪些具体要求?
李杰:目前,“村民代表会议常设制”工作已在鄂尔多斯市全面推行。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其他盟市要根据地区实际,选择2个以上旗县(市、区)进行试点。要迅速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具体措施,确保年内有效开展试点工作。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要坚持已有的好制度、好经验、好做法,并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形成新思路,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新进展。
记者:您认为,如何才能保证试点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李杰:确保“村民代表会议常设制”试点工作取得扎实成效,主要应抓好以下三点。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把试点工作作为加强农村牧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贯穿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各项任务之中,一同规划、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试点旗县(市、区)党委要充分发挥好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关键作用,做好安排部署,在抓点带面、推动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和规范、完善、提高上下功夫。苏木乡镇党委要切实发挥好农村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在强化措施和落实上下功夫。二是加强组织协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积极调动,发挥组织、宣传、民政、农牧业等农村牧区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把“村民代表会议常设制”试点工作纳入责任制考核范围,适时对“村民代表会议常设制”试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记者 钱其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