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大家电所强调的实用性不同,3C电器(计算机产品、通讯产品和消费类电子产品的统称)因其娱乐性、观赏性及被赋予的文化品位而为更多的消费者重复购买。
然而,在一个追求快速消费的年代,经济效益的大逻辑使得产品生产水平与售后服务水平出现巨大的断层,各种消费陷阱此时便四面埋伏。保修期、性能鉴定费、“三包”……面对这些消费关键词,你学会真正掌握它们所承诺的权益了么?
案例一
保修期内遭遇“狸猫换太子”
投诉对象中山超悦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好事不怕多磨,坏事却恐一波三折。因为一台显示器的维修问题,林先生领教了销售方两次“狸猫换太子”的敷衍方式,耗时耗力不算,其生活工作也受到严重的影响。
今年3月份,林先生在位于西区数码广场二楼的中山超悦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三星显示器,6月份的时候出现黑屏现象,林先生随即将显示器送往销售处维修。两个星期后再去取显示器时,林先生却发现这部显示器并非原来那部。他当即向维修人员提出质疑。
对方承认该显示器并非林先生原来那台,原购显示器尚未修好,一个星期后才能取货。然而三个星期过去了,林先生还未接到维修部的取货通知。后来林先生终于接到通知称原购机已经修好,让他到店里取货。原以为这次可以顺利拿到显示器,不料再次出现问题。他注意到,显示器后面的“编码”是用标签纸贴上去的。这明显不是他原来那台显示器。
因考虑到显示器维修时间拖延了一个多月,林先生提出可否将保修期往后延迟。最终维修部答应可以将显示器的购买日期延后一个月。
林先生表示同意,于是对方工作人员在保修单的“购买日期”一项中粘贴了一个更改日期标签。林先生当时没有在意,回家以后才发现此购买日期被改至2009年4月而非2010年4月。
◆律师说法维修部门支配时间不应纳入保修期
若产品在保修期间因质量或其他问题需要维修,则该产品由维修部门所支配的时间不应纳入保修时间。上述案例中,林先生所购显示器在销售处用将近两个月的时间维修,这两个月的时间不应算入保修时间,销售处应将该显示器的保修期延长相等于维修时间的期限。
此外,如果生产商或经销商故意拖延维修要求、在20天之内无法修复产品的,消费者有权提出换货要求。
案例二
“人为破坏”所“破坏”的保修期权益
投诉对象中域电讯大信店
一年、两年、三年……保修卡上的保修期,能给你多大的安全感?当产品故障出现在保修期内,你是否暗自庆幸?然而,长期保修期限可能也躲不过暗藏的陷阱。
市民张小姐最近就感觉到,一句“人为破坏”或许就能将这份承诺变为一纸空文。
当张小姐于5月份发现去年在大信中域电讯购买的手机完全开不了机时,随即将之送往销售处进行维修。因为该手机的保修期为两年,张小姐当时还有点庆幸,以为事情很容易就可以得到解决。
不久,中域电讯大信店通知张小姐,手机故障检测已经有结果:主板线路故障。但事情接下来并没有如想象中顺利,中域电讯方称这是张小姐的“人为破坏”,不属于保修期内的“免费维修”项目;若要修复,则由张小姐承担210元的维修费用。
“我从来没摔过这部手机,也没浸过水淋过雨,凭什么说我是人为破坏?”然而因为无法直接证明该手机的“非人为”因素,张小姐口说无凭,只好“自认倒霉”。
◆律师说法经销生产商有责任提供产品鉴定结果
一般来说,经销商或生产商持有较为专业的检测设备,有责任对产品进行基本的质量和性能检测,同时也有义务对消费者持异议的、自身所给出的检测结论提供证据。上述案例中,中域电讯认为张小姐手机损坏属“人为破坏”,如张小姐不服这一鉴定,中域电讯应提供“人为”破坏的相关证据,否则应按产品保修期的维修方式进行维修。
案例三
问题产品退货难
投诉对象张家边苏宁电器店
今年7月份,罗小姐前往张家边的苏宁电器店选购了一台价值近2000元的索尼相机。三天后,罗小姐及家人在试用录像功能时发现该相机无法自动录像,且无法保存录像片段。
罗小姐随即与苏宁电器服务部取得联系,提出换货要求。
苏宁电器认为这个问题有待权威机构的“进一步检测”,需要收取60元的“检测费”。罗小姐当即表示不接受,随后她联系了索尼电器中山服务部,对方称可以在服务部做免费检测。很快,索尼服务部得出了检测结果:该相机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属非合格产品。
当罗小姐以为此时换货要求可以得到万无一失的满足时,苏宁电器工作人员则称相机无包装盒,他们不能接受换货。罗小姐决定向苏宁电器方提出退货要求。
然而苏宁电器处再次表示不能接受退货要求。不久,罗小姐发现该相机存有一个购买之前的录像记忆,“我是7月10号买的相机,但那个录像记忆是10号之前的。”罗小姐将这一情况向苏宁电器处质疑时,对方才将态度缓和下来,同意退货。
可当罗小姐再次前往退货时,事情依旧没有想象中的顺利。因为当时是以刷卡的方式付费的,苏宁电器方向罗小姐解释,“银行那边需要20个工作日才能把钱返回给我们”,因此,罗小姐需要在“20个工作日”之后取到退货金额。截至记者采访之时,正好是罗小姐办理退货手续之后的第20个工作日,目前罗小姐尚未收到相关退款通知。
◆律师说法保修期内鉴定费应由销售方承担
上述案例涉及三个关键问题需要消费者注意:
第一,若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而消费者与销售商之间对产品问题判定无法达成一致、需以专业、权威方式对产品作出鉴定的,应由销售商承担鉴定费用;
第二,退、换货过程若出现遗失类似包装盒、赠品等其他非主体产品的情况,消费者可与销售方协商,按遗失物品的等值价格赔偿一定金额,但销售商无权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换货。
第三,若退货条件充分,一旦消费者交付问题产品给销售商,退货协议当即生效,销售商应该当即支付退款金额给消费者。上述案例中的“20个工作日”属于银行与苏宁电器之间的协议,不适用于消费者与销售商之间的权责关系。因此,消费者有权利要求销售方当即支付款额。(注:本文专家意见由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法律顾问黄磊律师提供。)撰文 罗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