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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出台
内蒙古新闻网  10-08-23 11:42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内蒙古晨报  
 

  为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阳光交易”,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呼和浩特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今后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在呼市范围内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集中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据了解,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属于社会公有公用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来源,主要包括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行政资源。社会资源主要是指公用事业领域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的资源,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或垃圾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等。自然资源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海域、滩涂等,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行政资源主要是指政府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或利用国有资源、政府投资所拥有或掌握的公益性、垄断性、专有性资源,如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及户外广告设置权、公交线路经营权和网吧经营权等。(记者刘欣荣)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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