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闻网首页 - 新闻 - 评论 - 信息 - 旅游 - 楼市 - 汽车 - 女性 - 美食 - 教育 - 招考 - 理财 - 经济 - 播客 - 博客 - 草原社区 - 草原家园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中心 > 内蒙古新闻 > 时政新闻 正文
内蒙古:瞒报突发公共事件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内蒙古新闻网  10-09-03 09:46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内蒙古晨报  
 

  为全面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把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具体化,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近日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特别强调,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要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特别差的,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有意瞒报、谎报的,要作为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制度》规定,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所在地政府要在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政府要在事发后2小时之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事发地旗县(市、区)政府的首次报告,可以在向所在盟行政公署、市政府报告的同时,直接向自治区政府报告。自治区政府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向国务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的4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地区。(记者刘欣荣)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0471--4811341、4811342、4811343。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诚聘英才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5-2009 内蒙古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内蒙古互联网新闻中心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新闻热线:0471-481134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507213 蒙ICP证:090036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