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上午,记者从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了解到,内蒙古将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随着内蒙古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如执法主体职责不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家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校园和校园周边安全存在隐患,城市流动儿童增多,农村留守儿童大量存在,个别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不能自拔,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等问题,现行的条例难以解决和规范,亟待修改完善。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治区实际,对现行条例进行相应的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为依据,以分章列条的形式表述,共七章六十八条,分别就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国家机关保护、社会保护和法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针对目前家庭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的环境,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针对当前未成年人心理问题凸显,安全防范意识薄弱等突出问题,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制定预防洪水、地震、火灾、泥石流、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灾害事故的预案,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意识和能力;针对网络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从干预、管理、保护的角度规定了相应的措施,加强了对网络信息和网络产品的日常监管,为未成年人营造“绿色”网络空间。(内蒙古新闻网 安华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