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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讲话
内蒙古新闻网  10-09-20 12:11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新华网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证。保护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改革都已进入攻坚阶段,引发利益冲突的风险增大。我们必须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依法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各项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发展条件,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我国的改革是全面改革,各方面的改革必须协调推进。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和其他领域的改革乃至整个现代化建设就不可能成功。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要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建设法治政府,政府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这是保障公民各方面权益的基本要求,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政府建设和反腐败的重要举措。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和平建设时期,执政党的最大危险是腐败。而孳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政权的性质就会改变,就会“人亡政息”,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极为严峻的重大考验。建设法治政府,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推进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不仅是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保障。

  二、加强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设

  依法行政首先要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要按照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设。

  一是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下一阶段立法工作重点要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取得更大进展。在经济体制方面,完善财税、环保、土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方面,完善收入分配、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应对突发事件、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在政府自身建设方面,进一步加强规范政府行为方面的立法,完善行政权力运行规则,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强化民主监督机制,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二是健全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要坚持依法立法,政府立法工作要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负责制定法律,但法律草案可由国务院提出。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要坚决克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倾向,坚决克服借立法之机谋取私利、损害公民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持科学立法,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顺应时代变迁和形势变化的要求,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立“新法”与改“旧法”要并重,对出台时间早且长期没有修改、社会反映强烈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对确实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要坚持民主立法,立法的过程应当有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表达,合理的诉求、合法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近些年来,我们在“开门立法”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许多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草案都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这些好做法要继续坚持和完善。

  三是坚决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国家的法律制度和中央的重大决策,体现的是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部署。要正确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防止政出多门、政令不一和各行其是。现在,有的地方和部门出台的一些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违法增设许可项目、处罚种类和强制措施,违法规定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条件,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今后,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及程序立法和出台规范性文件,加强合法性审查,做到下位法与上位法不矛盾、不抵触,政策之间“不打架”。各地方和部门都要顾全大局,维护国家整体利益,自觉执行中央决策和国家法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发现问题坚决纠正,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要及时受理和处理人民群众提出的审查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同时要注意保持法律制度和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责任编辑 魏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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