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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10.17”杀警越狱案三被告被执行死刑
内蒙古新闻网  10-09-29 10:26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北方新报  
 

  3被告受审

  审判长宣读审判结果

  “现在开庭。请法警带罪犯入庭!”随着法官一声令下,28日9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制造“10.17”暴动越狱案的3名罪犯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被法警相继带入庭审现场……28日10时许,罪犯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被依法执行死刑。

  2009年10月17日下午,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发生越狱事件,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高博4名重刑犯杀害1名狱警后潜逃。2009年10月20日,警方在和林格尔县境内活擒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高博因抗拒抓捕、持刀刺伤民警被当场击毙。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并且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2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了恐慌,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监管秩序,妨害了国家的刑罚执行活动,扰乱了社会安定秩序,应予严惩。

  今年7月6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罪犯乔海强犯暴动越狱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董佳继犯暴动越狱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李洪斌犯暴动越狱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罪犯乔海强、董佳继均未提出上诉,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李洪斌不服,提出上诉,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核准罪犯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死刑。

  临刑前均表示希望捐赠器官

  “请法警将罪犯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随着审判长一声令下,3名罪犯在法警的带领下离开法庭。在罪犯被带到刑场前,他们有几分钟时间与亲人告别,在法庭外,眼见着亲人就要离自己远去,乔海强、李洪斌的亲人失声痛哭,几位年长的老人几乎要晕厥过去。警报鸣响,3名罪犯被押上了警车,赶赴刑场……

  当日上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口张贴了一则非常显眼的布告,吸引了很多群众驻足观望。“善恶终有报,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几位市民纷纷议论着。在“10.17”暴动越狱案件中牺牲的民警兰建国的妻子李海燕激动地告诉记者:“兰建国在九泉之下终于瞑目了!”

  据了解,3名罪犯临刑前均表示希望捐赠自己的器官。(文/记者王宇婷 辛 一 摄影/记者王 磊)

[责任编辑 安华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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