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正在召开,会上再次提请审议《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有关条例草案的内容市人大已多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了论证,10月15日还专门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听取了不同利益群体代表的意见。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很想知道再次修改后的内容,毕竟这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昨日,一些出租车司机这样向记者询问。
经营权许可及期限立法不做统一规定
昨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上,记者了解到,针对经营权许可及期限问题,一些人提出了意见。如:第九条第一款中“本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和限期制度”应当修改为“本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公开方式、有偿使用和期限制度”。第二款中“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及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等,通过公开方式适时适量新增客运出租汽车”与第五条含意上有相同之处,且对经营权的关键问题表述不清,建议删去。
根据大家的建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文智说:“经研究认为,2004年条例对经营权使用期限未予明确,只做了授权规定。但由于实际上权属情形复杂,有的经营权取得时已与政府签订合同,8年到期即由政府收回,有的经营权适用政府有关规定可以有条件续延,有的经营权存在事实上的转让和继承现象,部分旗县也还没有执行8年期限的规定,因此,由立法统一规定为8年期限,容易导致歧义。经综合考虑后,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九条修改后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八条,分两款表述为‘本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和限期制度。有偿使用和限期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适时增加出租汽车运力指标,以满足社会需求。’”
擅自安放车载对讲设施将依法处罚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在汇总各方面意见时,发现无线电车载台和对讲机的安装使用焦点主要集中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问题。
刘文智说:“经研究认为,车载台的设置属于自治区无委会办公室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批准在出租车上设置的,其管理权限依法也应当由批准机关行使,由下一级地方立法予以取缔,有与国务院《无线电管理条例》抵触之嫌。使用中的负面影响应当通过规范管理解决。经综合考虑后,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五项内容修改后,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出租汽车上‘不得擅自安放车载对讲设施’,同时在法律责任中作出相应修改,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出租汽车上擅自安放车载对讲设施或者利用车载对讲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的信息,依照无线电管理的法规处罚。’”
出租车驾驶员权益保障增加新内容
一直以来,有关出租汽车驾驶员权益保障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记者了解到,在听取建议和意见时,有些人表示,出租车驾驶员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没有法律保障,现实中,驾驶员与发包人经常为此发生争议。
刘文智说:“经研究认为,删去了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七条‘出租汽车公司、经营者雇用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劳动用工,并依法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同时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一条修改为‘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对车辆可以实行承包经营,并签订承包合同。为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中途终止服务的情形中,增加了乘客‘污辱、谩骂驾驶员的’这一内容。”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运
为进一步规范出租车经营活动,避免扰乱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甚至利用出租汽车堵塞交通、影响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正常秩序等现象。刘文智说:“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之规定,增加一条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需要停止营运的,应当提前7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运。’”
记者了解到,目前《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还在审议当中。(文/贺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