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再次提请审议
经过初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立法听证等环节,在昨日举行的呼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呼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文智就《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主要修改情况进行了报告,并再次提请常委会审议。
刘文智介绍,汇总各方面意见,经研究认为,出租车设置、使用无线电对讲机和车载台属于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批准在出租车上设置的,其管理权限依法也应当由批准机关行使,由下一级地方立法予以取缔,有与国务院《无线电管理条例》抵触之嫌。经综合考虑,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将原来增加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不得在出租汽车上设置、使用无线电对讲机、车载台”规定,修改为“不得擅自安放车载对讲设施”,同时在法律责任中也规定,“在出租汽车上擅自安放车载对讲设施或者利用车载对讲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的信息,依照无线电管理的法规处罚”。
修订草案修改稿中还规定,出租车经营者、司机需要停止营运的,应当提前7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运。
据了解,修订草案修改稿经呼市人大常委会29日审议表决后,将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记者郭俊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