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赌债,竟将他人拘禁在家中长达6天时间,11月18日,和林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宋某某(和林县人)提起公诉。
据了解,杜某某因赌博欠宋某某1800元,今年4月3日上午,宋某某在呼和浩特市路遇杜某某,便将其强行带回在和林县的家中,以殴打威胁的方式向其索要赌债,因杜某某一时无法还债,宋某某便将其锁在自家的凉房中达6天之久,限制其出入,后被杜某某的家人得知后报警,杜某某被解救。
经查,宋某某系吸毒人员,曾因吸毒被劳教两次。
宋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对其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之规定,和林县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和林县检察院检察官云志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宋某某为索取1800元的赌债,将杜某某非法拘禁6天,且对杜某某有殴打、侮辱等情节,应以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记者 徐亚军 通讯员 王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