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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变施暴者一男子砍伤他人
内蒙古新闻网  10-11-22 15:05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北方新报  
 

  被告人李龙因为砍伤他人,被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法院决定免于刑事处罚,但是李龙不服,上诉至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近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维持一审判决。

  李龙原在科左后旗甘旗卡镇一旅店打工。今年8月17日20时许,旅店内走进几个年轻人(事后查明是王飞、张志刚、周涛等6人),声称找老板,李龙告知他们老板不在,王飞、张志刚二人非常不满,认为李龙有意隐瞒,对其进行辱骂,王飞用烟灰缸击打李龙,张志刚拿着1把菜刀要砍李龙,周涛上前拉架,左手拇指被砍伤。李龙被追打跑上旅店二楼,王飞、张志刚又追到二楼的一个房间,继续殴打李龙,并要他跪下。情急之下,李龙抢下张志刚手中的菜刀将张志刚头部、背部砍伤,此后李龙从房间内出来,在房间外又碰见王飞,两人发生撕扯,李龙又用刀将王飞右小臂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伤残等级为10级。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龙在被张志刚等人的无故殴打侮辱行为激怒后,用张志刚携带的菜刀,将王飞砍伤。起初李龙处于劣势,但其手持菜刀后积极进攻,将已经走出现场的王飞砍伤,其行为具有故意伤害的性质,不属于正当防卫。由于王飞已经构成轻伤,李龙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但鉴于案件起因上被害人具有很大的过错,李龙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故判决李龙犯有故意伤害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对被害人王飞的损失给予部分赔偿。

  【法官说法】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特木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通俗的说,正当防卫的构成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必须是现实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具有防卫意图的行为,而且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对照本案李龙的行为,其在抢下张志刚菜刀后,去砍王飞,虽然王飞此前对其进行殴打,但此时已走出房间外,并没有正在对其实施不法侵害,显然,李龙的行为具有故意伤害的性质,而不具有防卫意图。因此,李龙的行为应为故意伤害行为,已构成犯罪。

  经检察机关查明,张志刚、王飞二人酒后无故挑起事端,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最后,经公安机关审查,决定对张志刚劳动教养两年,王飞免于处罚。(记者周新超 通讯员赵玉华)

[责任编辑 赵文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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