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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内蒙古保障标准和补助标准大幅提升
内蒙古新闻网  10-11-27 10:49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北方新报  
 

  对城乡困难群众由实行临时救济到实施定期定量补贴,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革命性变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是这种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记者昨日从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十一五期间,自治区党委、政府更加关注民生改善,更加重视困难群众生活保障。从2006年开始,将城乡低保列入对盟市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2007——2010年连续4年把城乡低保提标扩面作为党委、政府的民生工程。回眸这5年,是内蒙古城乡低保制度日趋完善的5年,是受益困难群众逐年扩大的5年,也是保障标准和补助标准大幅提升的5年。

  在过去的5年里,按照国家民政部的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民政厅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关于如何测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形成了城乡低保申请、评议、审核、审批的一整套规范的程序,并建立了城乡低保的首问责任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城镇低保从2006年的月均保障69.7万人,增加到今年的85.4万人,年均增长4.5%;农村牧区低保从2006年底的42.7万人,增加到今年的113.5万人,年均增长165.8%。从保障标准来看,2006年城镇低保保障标准月人均147元,2010年1~9月月人均277元,增长了88%;2006年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年人均397元,2010年预计达到1595元,增长了300%。从补助水平看,2006年城镇低保补助水平月人均101元,2010年1——9月月人均216元,增长了103%;2006年农村牧区低保补助水平月人均33元,2010年1——9月月人均88元,增长166%。

  展望十二五,内蒙古低保工作要坚持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不断提高保障质量和保障水平,建立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同时,还要全面实现城乡低保信息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城乡低保工作服务困难群众的能力。(文/刘昕)

[责任编辑 赵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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