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王某,1972年出生,河南人。2009年9月以来,王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倘不浪村租用了一处库房,以散装白酒、瓶装绵竹大曲、尖庄酒勾兑假冒五粮液酒、贵州茅台酒、河套王酒、宁城老窖酒、奥淳礼宾酒等,并且雇佣高某某、郭某某的面包车为其送货,共销售假冒宁城老窖八年陈酿酒115箱、奥淳礼宾酒45箱。案发后,民警追缴假冒宁城老窖酒10箱、奥淳礼宾酒20箱。在王某租用的库房内查获假冒宁城老窖酒104箱、五粮液酒2箱、贵州茅台酒1箱、绵竹大曲酒4箱、五粮液酒包装6箱、河套王酒1箱、奥淳礼宾酒4瓶,民警还查获五粮液酒空瓶6袋、宁城老窖酒包装袋2袋以及制造假酒的包装盒等物。经过生产厂家鉴定,查获的假酒合计人民币44138元。已查实王某案发前销售假冒宁城老窖八年陈酿酒、奥淳礼宾酒的金额为16480元。今年4月23日,王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官认为,王某目无国法,为谋取利益,假冒5种注册商标,其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期宣判(记者 王宇婷 通讯员 张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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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分所律师马小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