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下午,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草案)》。《决定》对法院、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各方面在执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有利于形成良性的执行工作格局,为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不断推进执行工作体制和机制改革,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使“执行难”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的长效机制亟待建立,执行工作的环境尚待改善。为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对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做出决定是十分必要的。
“执行难”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法院自身存在的审判与执行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执行资源配置,执行机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执行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方面等问题外,执行威慑机制和各相关部门配合的联动机制、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被执行人拖延、抗拒执行、协助执行人怠于协助等外部因素也困扰着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仅靠法院自身的力量难以有效化解“执行难”的矛盾。因此,制定关于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立足加强人民法院自身建设,要求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使社会各方面进一步重视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形成合力共同破解“执行难”问题也是十分必要的。
决定草案主要从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完善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是执行协助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建设素质过硬的执行队伍;对执行办案的经费和执行工作的必要技术装备给予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本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促进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推动的作用。(内蒙古新闻网 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