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通知》(国发[2010]40号)文件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通知精神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110号),出台了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的七项政策措施,其中提出对低收入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据了解,自治区对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孤儿共计95.1万人每人每月补助80元,补贴3个月;对农村牧区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共计126.2万人,每人每月补助40元,补贴3个月;对大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共计10.4万人,每人每月补助80元,补贴2个月。惠及困难群众231.7万人,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自治区本级财政补贴3.9641亿元,对财政困难的盟市给予补助。同时,还将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使相对静止的救助标准变为动态的“水涨船高”式的救助标准。通过完善政策和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的不利影响,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内蒙古新闻网 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