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区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通知精神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实施。
《实施意见》提出,切实做好农副产品生产和供应。大力扶持城市周边蔬菜种植业、家畜养殖业的发展,搞好“菜篮子”基地建设,坚决制止城市扩建对蔬菜保护地的蚕食。抓好冬季蔬菜生产和供给,尽早安排元旦、春节“两节”市场供应。各中心城市要确保供应一个星期的动态蔬菜储备,防止因恶劣天气导致交通不畅引发蔬菜供给紧张、价格上涨。保持地方储备粮油的投放力度,确保粮油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组织好煤炭生产,优先保证发电用煤、取暖用煤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供应。
《实施意见》要求,全力保证流通环节的畅通。从12月1日起,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健全和完善我区市场体系,进一步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石油部门要保证成品油供应,切实解决当前柴油供应不足问题。继续落实化肥生产流通政策,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继续实行价格优惠。
《实施意见》明确,实施价格临时补贴政策。为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因物价上涨而出现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孤儿共计95.1万人,每人每月补助80元,补贴3个月;对农村牧区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共计126.2万人,每人每月补助40元,补贴3个月;对大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共计10.4万人,每人每月补助80元,补贴2个月,各大专院校要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补贴资金共计39641万元,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自治区对财政困难的盟市给予补助,各项补贴资金要尽快发放到位。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使相对静止的救助标准变为动态的“水涨船高”式的救助标准。
《实施意见》明确,规范粮食经营秩序。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查,坚决禁止非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监管,及时掌握秋粮收购贷款发放进展情况,做到贷款发放与企业收购计划和实际进度相一致。加强贷款用途管控,严肃查处信贷资金被挪用于粮食收购或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发放贷款的违规行为。
《实施意见》强调,切实加强价格监管。认真落实“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年底之前,对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供气、供水、供热等公用事业价格,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医疗服务价格,原则上不作调整。继续落实清理和规范收费的各项规定,取消一批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继续加强对粮食、蔬菜、水果、实用植物油、肉、蛋、奶、液化气等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管,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合谋涨价、恶意炒作等价格违纪行为,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实施意见》指出,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和价格信息发布。各地区、各部门建立健全价格新闻披露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公开曝光那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囤积居奇、串通涨价等各类价格违法案件。(记者戴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