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了解到,按照有关规定,自治区环保厅将对全区境内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进行环保后督查和年度核查。
据了解,本次核查范围包括自治区境内所有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含外省市上市集团公司在我区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核查工作采取先由上市公司自查,各盟市环保局初查,再由自治区环保厅组织核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企业自查应包括:污染物排放现状(种类、数量、浓度、去向),总量控制及减排情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新、扩、改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排污费缴纳情况,本年度是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有无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受到处罚,有无环保投诉或环保信访案件,有无因环保方面的原因被挂牌,废物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上市或再融资环保核查时承诺的环保整改计划的落实情况,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等。对整改完成的问题,需提供证明材料;未完成的要说明原因和完成进度。各盟市环保局要按上述内容,对辖区内所有上市企业进行初步核查,并于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各上市公司核查情况上报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环保厅将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后督查和年度核查的要求,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抽查和检查。(丁利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