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这是内蒙古自治区首次以人大立法形式支持和推动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
据了解,该决定对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威慑机制、救助机制和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行了具体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物质保障以及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配合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了坚决纠正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行为,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制定阻碍或者限制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的文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该文件的审查建议、意见。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干扰和拒不履行案件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而接到司法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运用相关技术手段予以协助,使“老赖”无处藏身,有助于解决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被执行人难找问题。
在物质保障方面,该决定明确要求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投入,对执行办案的必须经费和执行工作的必要技术装备给予保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机制,将执行救助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范围;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义务能力,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救助,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申请执行人应予以适当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