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到今年年底,呼和浩特市各类企业均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由企业工会代表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和自治区年度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职工的工资水平和调整幅度,形成企业工资协商确定机制,按照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由企业工会代表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签订企业工资集体协议,一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据了解,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推进企业、行业和区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为此,呼和浩特市结合自身实际,将《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到实处,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今年年底前,呼和浩特市在建立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基础上,企业应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工资指导线60日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在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税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根据自治区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结合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等企业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本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企业制定的工资指导线需先经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企业平等协商,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企业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为15%;企业工资增长的预警线为20%;企业工资增长的下线为3%。(记者王科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