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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将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付劳动报酬备案
内蒙古新闻网  10-12-09 15:24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呼和浩特日报  
 

  明年1月1日起实施,防止用人单位随意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支付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防止用人单位随意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支付标准,维护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从明年1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备案制度。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在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里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并不是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标准,生产经营正常、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应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开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专项检查及备案的通知》要求,呼和浩特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对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执行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逐户专项检查。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方案,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加以明确,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方案,并将《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备案表》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不得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过后,用人单位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应按原程序再行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记者王科岩)

[责任编辑 魏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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