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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细则发布 “备付金”条件放宽
内蒙古新闻网  10-12-14 16:38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新华网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公开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对支付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最基本规则、申请人资质条件等进行细化。

  该《细则》侧重突出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行政审批,重点强调支付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最基本规则。然而记者发现,在6月份颁布的央行2号令《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9月份央行公布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所规定的客户“备付金”管理细则却在《细则》上不见踪迹。

  所谓备付金,最初的2号令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解释,但其后央行曾在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补充解释为:这是指支付机构持有的客户预存或留存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

  客户备付金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2号令曾提出“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以及“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交易规模达7577亿元

  而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规定,“客户使用备付金缴纳支付业务手续费的,支付机构可以但只能为自己开立一个非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核算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

  而这一系列的变化,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来说,意味着从最初的建立专用银行账户进行备用金的全部存放转变成可以进行选择性的部分放入。

  对此,很多第三方企业纷纷对《细则》出台表示支持和欢迎。业内人士认为相关要求有所松动,有利于行业的发展。

  易观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总交易规模达到7577亿元,这个数据包括了互联网支付、电话支付和手机支付的交易总和。据了解,客户备付金的流动性是第三方支付企业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备付金管理的问题可能会有单独的进一步的细化条款来约束。(周慧)

[责任编辑 赵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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