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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亮点迭出很“给力”
内蒙古新闻网  10-12-31 11:17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新华网  
 

  2011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将正式实施,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据统计,近5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904万余件,调解成功2795万余件,调结率为96%。舆论普遍认为,人民调解法的实施,对于及时、高效、妥善地解决民事纠纷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必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作为长期以来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总结和提炼,该法呈现出以下突出亮点:

  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形式

  人民调解法除了进一步规范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推选程序外,还扩大了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范围,即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从而为各种新型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预留了制度空间,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调解实践的发展和需求。

  多种化解方式无缝衔接

  人民调解法贯彻了人民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处理好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关系。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失败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强化人民调解灵活便利性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群众自治活动,应充分体现方便、灵活、不拘形式的特点,尽量避免形式化、程序化。对此,人民调解法作了许多相关规定,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纠纷,也可以主动调解;在调解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一名或数名调解员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根据需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同时,人民调解法还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调解协议被赋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协议经确认具执行力

  由于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旦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往往还需重新进入诉讼程序。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同时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如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则权利人在对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国家救助因公伤残调解员

  人民调解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为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该法还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规定了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致伤致残或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及其家属可以享受国家救助和抚恤,以激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张亮)

[责任编辑 王雅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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