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内蒙古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五七工”参保认定、费用缴纳和待遇核定工作,符合参保范围和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补缴费用后,便可从本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此项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结束。
据了解,在自治区境内的原城镇国有企业(含现已转制为企业的原城镇国有事业单位)及城镇国有单位兴办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工作、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职工(以下简称“五七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为: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自治区城镇户籍;1995年底以前工作满3年;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已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享受遗属生活待遇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
缴费标准和个人账户均有相关规定,其中,补缴年限要求“五七工”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中要求以缴费年度各盟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和规定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按各年度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补记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统筹基金,男年龄超过60周岁、不满75周岁,女年龄超过55周岁、不满70周岁的人员,从补缴费用起始年度起算,年龄每超1岁,减少1个年度的统筹基金缴费部分,但仍需缴纳记入个人账户的费用,男年龄超过75周岁、女年龄超过70周岁的人员,只缴纳记入个人账户的费用,不缴纳记入统筹基金的费用;个人账户要求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补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管理按现行规定执行,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待遇计发和调整如下: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计发,其中,70岁以上的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56个月计算;“五七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
另外,符合参保条件的“五七工”纳入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