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共审议法规案26件,通过法规5件,初审法规草案2件,批准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11件,作出决议、决定8件;为保证法律体系科学统一和谐,对自治区现行有效的166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作出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决定4件,对37件法规中的72项条文进行了修改或删除;作出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决定1件,废止法规5件。
这份成绩单,让我们感受到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力量。在过去的一年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一手抓法规制定,一手抓法规清理,为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内蒙古作出了贡献。
去年5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组成调研组,就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修订进行调研。调研组先后深入到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及所属部分旗县区,召开了有专家学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中小学教师、律师、未成年学生和社区居委会主任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并赴河北、浙江、湖北进行立法调研。
以上工作只是法规通过之前大量工作的一部分。法规如何既能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又能吸取到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每一件法规施行的背后都有着大量细致的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法律草案时对条款规定一丝不苟,对用词标点也是字斟句酌,讨论热烈。为进一步扩大立法工作的参与度,发扬民主,去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5部法规,全部将草案文本及背景材料向社会进行了公布,并组织立法咨询顾问和专家学者进行了论证。
纵观2010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关注民生是其一大特点。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加强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
目前,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劳动保障管辖权划分、检查办案程序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等内容作出了规定;饮水困难、饮水不安全问题长期困扰着广大农牧民的生产生活,《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就编制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发展规划、工程设计与施工、开发保护饮用水水源作出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对相关管理机构、医疗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对于扶持促进我区中蒙医药事业发展,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社会组织及公民的消防责任;《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针对社会热点,对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营造安全的校园及周边环境作出了规定。(记者 郎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