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通知,并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从今年1月起乌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由2008年的每月680元调整为90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5元调整为8.1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我市从1995年起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历经多次调整,由最初的每月180元调整为现在的900元。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新标准执行后,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或条件下的津贴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乌海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大对用人单位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监督检查,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将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依法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识和劳动者维护获得劳动报酬权利的意识。(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