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了解到,家住呼和浩特市托县双河镇的杨志刚、芦连红、张志平3家人断水1年多了,原因是托县自来水公司擅自把他们3家的自来水管割断而导致的。愤怒不已的3户居民把托县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
【起因】铁水管腐蚀漏水无法修复被停水
据了解,以前杨志刚、芦连红、张志平3家人的自来水是由托县自来水公司从托县民政局地毯厂院内的自来水井供水的,用户按时缴纳水费。主管道接水点的用户有杨志刚、芦连红、张志平3家和图书馆、电影院、体委、地毯厂4个单位,大家用水走的是一个管道。后来,地毯厂改建商品楼,图书馆、电影院、体委改建后变成了各自的井网接水点,杨志刚、芦连红、张志平3家和托县民政局家属楼成为一个接水点,杨志刚、芦连红、张志平3家的塑料给水管道也被改接为铁水管,且未按规定要求铺设水管,将水管直接铺设至商品房地沟内。
2009年11月,因为铁水管腐蚀漏水,托县民政局家属楼内的住户通知托县自来水公司停水处理,由于给这3家供水的管道位于托县民政局家属楼地基下面,无法修复,托县自来水公司在未征得杨志刚、芦连红、张志平3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割断水管至今未接通。杨志刚、芦连红、张志平多次找到托县自来水公司进行协商。托县自来水公司收取了每户800元的管道重新安装费,却以种种理由未进行安装。之后,托县自来水公司又提出杨志刚、芦连红、张志平共同出资8万元才肯接通水管。对于托县自来水公司的如此做法,杨志刚、芦连红、张志平3家人根本无法接受。
【起诉】3家状告自来水公司
2010年8月9日,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杨志刚、芦连红、张志平3家联合把托县自来水公司告到了托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托县自来水公司尽快恢复供水;承担停水期间给3家原告造成的每户1万元的经济损失;尽快返还每户800元的无理收费;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协商,从原告方房屋的南边即其他自来水用户的管道上重新安装自来水管道,被告的预算工程造价为7924元,原告认为预算过高,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随后,2010年10月,托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面对原告杨志刚、芦连红、张志平的指控,被告托县自来水公司辩称:自来水支管道的产权属于用户,主管道的所有权是该公司,主管道畅通无阻,原告自来水管道因为多年腐蚀损坏,被告给予了积极维修并做了预算,修管道需要八九万元。但是,原告方拒不出资;原告提出的1万元损失费没有证据支持;收取原告的每户800元修理费不是无理收费,已经办理了退款手续,原告方随时可以支取退款;本案属于托县民政局家属楼的相邻权纠纷,托县民政局家属楼在施工时把塑料管换成铁管,不是被告方所为,属建楼施工问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经审理,托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发生漏水的管道应由谁维护的问题,因为双方没有订立书面的供水合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供水履行地点的,供水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而供水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第30条规定,本案漏水管是从托县民政局家属楼院内自来水井中的阀门处连接到原告房屋内的户表上的,其产权属原告方,原告方应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由于该段水管漏水影响到托县民政局家属楼房的地基安全,被告将其割断停止供水并无过错。漏水管位于楼房地基下面无法修复,恢复给原告供水应另行安装管道。原告方关于造成每户1万元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明损失存在和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方关于返还每户800元安装费的问题,因被告在本案起诉前通知原告方领取该款,原告方无须再向法院起诉。
2010年12月20日,托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志刚、芦连红、张志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也由原告负担。
【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面对托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杨志刚、芦连红、张志平不服,他们认为没发生停水事件之前,托县自来水公司供水,他们缴纳水费,一切运转正常。而之后的塑料管改接铁管,把给水管道埋在楼房的地基下,擅自割断用户的自来水管导致1年多停水的状况,都是托县自来水公司的所作所为,是托县自来水公司侵犯了他们的正常用水权利。今年1月12日,杨志刚、芦连红、张志平重新起草了上诉状。
1月18日,杨志刚、芦连红、张志平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已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