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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调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内蒙古新闻网  11-02-14 10:34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北方新报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区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了调整增加,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调整标准分为普遍调整和特殊群体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办法,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水平挂钩。

  据了解,按照普遍调整: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标准为80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2元+本人2010年12月份应发养老金×5%(小数部分四舍五入,计算到元)。而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该办法计算的调整金额低于210元的,按210元调整。

  特殊群体倾斜调整:1.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2010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40元;2010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80元。2.根据参加工作时间倾斜调整,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另加15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50元。3.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倾斜调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另加200元。1966年底前进入各类大中专院校学习,并于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月另加15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含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每人每月另加120元。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加12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含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每人每月另加80元。4.对原工商业者倾斜调整,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另加60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原工商业者,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上述人员中,同时具备1、2、3、4款条件的,可以累加调整。

  另外,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调整标准:70元+本人2010年12月份应发退职生活费×10%(小数部分四舍五入,计算到元)。(记者刘晓君 高佳)

[责任编辑 王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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