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间,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改善,连续几年作出提高民生指标的决策,部分民生指标步入全国前列,全区200多万城乡困难群众从中受益。
据统计,5年来,全区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不断提高,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由2006年的147元提高到2010年的277元,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由101元增加到242元,保障人数达到85.4万人。2006年,我区早于全国一年实施农村牧区低保制度,当年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8000万元,保障标准定为年360元,年底测算全区平均保障标准为625元,到2010年,已提高到1595元,低保对象年人均补助水平也由397元提高到1125元,是2006年的2.8倍,保障人数达到115.6万人。5年来,城乡低保资金支出总量达120多亿元。据2010年底统计,我区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在全国分别排在第5位和第9位,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在全国排名均为第7位,在少数民族地区排名第1位。
孤儿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他们的成长更加需要社会的关怀和呵护。我区目前有孤儿6654名,其中1162名孤儿生活在全区12所儿童福利院,5492名孤儿分散生活在亲属或寄养家庭。2010年,自治区作出了提高孤儿养育标准的决策,标准分别定为月集中供养700元和分散供养500元。当年12月,在中央财政支持下,孤儿养育标准再度提高,目前已达到集中养育月1060元和分散养育860元的标准。我区率先在全国提高孤儿养育标准,得到国家民政部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水平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而得到同步提高。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五保供养经费由乡、村统筹改为财政转移支付,使五保对象的生活享受到公共财政的保障。目前,全区9.27万五保对象的集中年平均供养标准已由2006年的1200元提高到3079元,分散年平均供养标准由不足800元提高到2064元,有2.8万五保对象生活在全区560所敬老院中,安度晚年。
今年,自治区又作出了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提高五保对象供养水平、提高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人员供养水平、提高敬老院集中供养能力等5项民生指标的决策。
城市低保平均指导性保障标准在上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提高33元,达到310元,农村牧区低保指导性保障标准在上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提高16元(全年192元),达到年1787元;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最低标准达到集中供养3083元、分散供养2196元;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月最低标准由340元提高到700元,分散供养月最低标准每人500元;新增敬老院床位1.37万张,将五保对象集中供养能力由32%提高到45%。其中,提高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水平这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目前,我区已形成城乡困难群体生活水平随经济增长、随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而同步增长的格局,社会弱势群体与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记者 丁 燕 通讯员 王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