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公安、交通部门组织干警和运政执法人员90余名,出动警车及执法车20余辆,在全市20余个主要路口设卡,当天查获非法营运车辆20余辆,拉开了乌地区集中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序幕。
据了解,此次专项治理活动的重点共八项:一是查处无行驶证、驾驶证或无效行驶证、驾驶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车辆或驾驶员;二是查处无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或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客运的行为;三是查处酒后驾驶出租汽车的违法行为;四是查处出租汽车超载的违法行为;五是打击出租汽车超经营许可范围定线与客运班车争抢客源的行为;六是治理车辆“套牌”“克隆”以及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七是清理非法营运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伪造营运证件的小客车和其他社会车辆;八是取缔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手续擅自从事非法营运的各种车辆。
活动中要求交通、公安等部门紧密配合,对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出租汽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黑车”司机的教育,对逾期不接受处罚或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移交司法机关及时进行处理。对不听劝阻,妨碍、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围堵国家机关,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以及从事非法营运的黑恶势力,公安部门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此次专项治理活动中对罚没和奖励制度都做出了明文规定。对在市区内从事非法营运有明显出租汽车标识(顶灯、计价器、车体喷涂颜色)的高仿车辆,依法予以没收;对在市区内无明显出租汽车标识的非法营运车辆,禁止营运,处2万元罚款;对影响客运班车线路经营秩序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坚决制止,处1万元罚款。同时,鼓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举报“黑车”等非法经营行为,对提供非法营运线索的,一经查实,每处罚1辆予以1000元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下一步,乌市将建立政府主导,公安、交通、法院、检察院、监察、宣传等部门联动的管理机制,相关部门进一步深入探索、完善联合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工作方法,因地制宜地摸索制定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对出租客运市场的专项治理能力,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兴安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