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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民主本色
内蒙古新闻网  11-03-11 13:41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新华网  
 
  从人民的共同意愿出发——共和国的法律,始终根植于深厚的民意土壤,体现着人民的共同意愿

   新生的人民政权,需要体现人民共同意愿的法制基础——

  1949年9月,金秋时节的北平。新中国成立的各项筹备工作进入最关键的阶段。

  9月29日,作为人民共和国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草案交付表决,600多位代表几乎在同一时间举起自己的手,一致表示赞成。

  “《共同纲领》代表了全国人民的希望和要求,体现了每一位代表的心愿和意志”——重读早已泛黄的报章,中国人民迎来崭新时代的喜悦和第一次当家做主的自豪跃然纸上。

  5年之后,9月20日下午5时55分。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执行主席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表决结果:投票数共1197张,同意票1197张。全场一片欢腾,暴风雨般的鼓掌声和欢呼声持续了五分钟之久……

  “1954年宪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的宪法!”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宪法学权威专家许崇德这样评价。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的宪法,在东方大地上第一次与人民的意愿高度契合。

  必须保障人民民主,加强法制建设——刚刚走出十年浩劫的中国,无比热切地呼唤着民主和法制。

  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中国开始了一场前所未有的伟大转折,开启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崭新征程。这是一项关系党和国家命运、关系人民权利保障的历史性决策——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改革开放初期,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不负重托的责任感,把立法工作摆到了重要议程之中。

[责任编辑 王雅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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