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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呼市十大维权典型案例
内蒙古新闻网  11-03-14 09:16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内蒙古日报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前夕,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公布了2010年度十大维权典型案例,以此警醒消费者,并为那些正走在维权路上的消费者树立信心。

  汽车质量纠纷案消

  费者郭先生于2009年11月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标价为135万元的高档汽车,2010年3月在行驶1万公里时发生传动轴抱死现象,险些发生事故。在经销商为其更换了缸体后桥后,又多次发生故障,多次维修仍无法正常行驶。经呼市消费者协会多次调解,经销商同意15日内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一台同款同型号的新车。

  购买商品欺诈案2010年10月2日,巴先生在某大型家电市场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在安装调试完毕后观看正常,但他随后在索要的凭证、保修单上发现,该电视机已于一个月前卖给另一位消费者,保修单上也是该消费者的姓名。巴先生多次与经销商联系,一直未得到解决。经消费者协会调解,最终经销商同意退货并给予巴先生一倍的赔偿金。

  种子质量纠纷案2010年5月初,赛罕区金河镇舍必崖村20户村民先后在某种子经销部购买了“东陵白”牌青贮种子,总计1621斤,播种面积达200亩。出苗后,村民们发现田间出苗率明显偏低,预计将会发生经济损失,与经销部几次交涉都没有得到处理。赛罕区消费者协会组织人员深入田间查看,发现幼苗出苗率远低于其它地块,但该种子销售店具有合法的营业凭证,所销售的“东陵白”牌种子也有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所以店主不同意赔偿。后又经专家试验、鉴定、评估,该批种子平均出苗率仅为53.6%,未达到正常播种芽率要求的85%,系由种子的发芽率相对偏低造成。经调解,该经销部赔偿村民6万元。

  房屋装修质量纠纷案刘

  先生于2010年1月6日与一大型装修装饰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总预算金额18.0477万元。至6月10日装修完毕后,刘先生发现装修使用的材料部分与合同约定的不符,而且认为装修质量不达标,与该装修公司多次协商未果。消费者协会经现场调查并咨询有关专家后认为,情况属实。经协调,该装修公司同意退还向消费者多收的装修费用3.5万元,赔偿因装修质量造成的损失3.5万元,共计7万元。

  房屋面积“缩水”案王

  女士于2007年9月4日与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房屋回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中约定房屋面积为74.36平方米,王女士全额交清了相关费用。2010年年底该房交付使用,王女士发觉面积可能不足74.36平方米,随后找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实际面积为69.5平方米,房屋面积“缩水”4.86平方米。王女士向开发商要求退还多支付的房款未果。后经调解,开发商返还多收王女士4.86平方米的房款1.2393万元。

  农资产品质量纠纷案和

  林县舍必崖村兰喜俊等31户村民2010年集资打了5眼机井,改造旱地580亩,渠系配套2500米。村民到市区某公司购买了PVC90喷灌管2400米,费用2.776万元。待开春浇地时,水管不仅出水量小而且爆裂,不能正常浇地,致使580亩玉米面临旱死的危险,村民多次找到经销商协商未能解决。消费者协会经调查后的结论是:所购买的PVC水管与水泵不配套,该PVC水管是合格产品。但村民认为该公司在销售时未尽到告知义务。经协商,经销商免费为村民更换了配套的PVC水管,加装了总价值3.5万元的配件,由村民自行出工铺设。

  购买保健品纠纷案2009年,王先生路过赛罕区大学东路的一家医疗保健用品店时,听信店内宣传购买了一张按摩床和一台净水机,用了一年感觉不错,就再次到这家店为女儿购买了一张1.395万元的按摩床和一台490元的净水机。得知父亲的购买行为源于经营者的宣传,王女士觉得老人被“忽悠”了,找商家要求退货时遭到拒绝。赛罕区消费者协会经调查后证实,该经营者确实存在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经营者最终同意了王女士的退货要求,退还王女士全部1.4444万元。

  汽车大梁断裂纠纷案2010年6月,金川工商分局接到集体申诉:张先生等16位司机购买的半挂汽车,在半年的使用中由于大梁相继出现裂纹和断裂现象,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要求赔偿被经营者拒绝。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确认汽车大梁出现裂纹和断裂现象属于商品质量问题,后经营者按每台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同时赔偿16位车主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等费用总计48万元。

  一氧化碳中毒纠纷案吴

  女士一行4人于2010年10月18日在鄂尔多斯大街一火锅店包间内就餐。该店提供的服务是木炭火锅涮肉,由于通风不良,其中2人当场晕倒在店内,另两人头晕恶心呕吐,火锅店负责人将4人送到医院就诊,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火锅店垫付了医疗费。后因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赔偿问题,吴女士等人多次找火锅店协商未果。经调解,火锅店除支付医疗费8500元外,另赔偿吴女士等人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共1.168万元。

  私改酸奶生产日期处罚案2010年3月,玉泉区工商分局接到投诉:李先生购买的浓味酸牛奶在保质期内食用后出现恶心、腹泻等症状,多次要求赔偿无果。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经营者购进该浓味酸牛奶100箱,生产日期为2009年8月5日,但因经营不善,在保质期内只售出了50箱。后经营者将剩余50箱浓味酸牛奶的原生产日期私改为2010年2月15日,继续出售,总销售价值1120元。玉泉区工商分局责成经营者赔偿李先生200元,并没收全部销售收入1120元,另处罚款1万元。(记者 刘志贤 冯雪玉)

[责任编辑 曹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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