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统战部和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近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和自治区民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目标是: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人民富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安宁、祖国统一的政治局面进一步巩固,民族团结教育取得切实成效,涌现出一大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
《意见》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围绕中心、因地制宜、夯实基础、讲求实效的具体要求,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与本地区、本部门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和途径,切实打牢民族团结进步的基础,为中心工作创造一个团结稳定的良好氛围。
要大力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月活动,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和繁荣发展,保障和实现好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
《意见》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领导组织机制、协调配合机制、监督检查机制、条件保障机制,确保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有效开展。(记者 苏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