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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市恢复对进口木材销售环节征收增值税
内蒙古新闻网  11-04-20 17:58 打印本页    转播到腾讯微博
 

  为加强税收征管,本着扶持企业、繁荣口岸经济,让利于纳税人的原则,经满洲里市人民政府批复,满洲里市国税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恢复对进口木材销售环节征收增值税。

  2008年10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全额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为稳定满洲里市口岸经济,扶持企业走出困境,同时根据政策要求,满洲里市国税局与毗邻口岸城市同时于2008年11月1日起,暂时停止了对进口木材国内销售环节实行定额征税的办法。自2010年起,国内木材销售价格由于国内经济的企稳向好而逐步回升并攀高,经营木材企业已具备了较大的利润空间,为口岸征收进口木材增值税提供了较好的条件。满洲里市毗邻口岸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已于2009年7月1日开始,对进口木材按照到岸价格的1%定率征收增值税。

  目前满洲里市恢复对进口木材销售环节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征税标准执行:一是不分木材品种,统一按原木每车最低征收增值税800元、板材每车最低征收增值税1200元标准执行。企业实际应纳税额超过最低征税标准的由企业自行申报补缴税款。二是外地企业一律按上述定额标准由口岸征税部门进行征税。对于由此产生的重复纳税的行为,满洲里市国税局将依据异地企业纳税申报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退还。三是依据木材市场行情变化,适时对核定标准及征税方法进行调整。

[来源: 中国·满洲里 责任编辑: 赵文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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