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月21日在召开的全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了解到,我区于2010年5月在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赤峰市巴林右旗、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开展的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目前取得明显成效。从今年起,自治区政府决定将这项工作扩大到其他57个重点贫困旗县。
据了解,农村牧区扶贫标准仍执行2009年自治区自行制定的,即农区年人均纯收入1560元、牧区年人均纯收入1800元以下的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主要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牧区居民,特别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牧区居民。扶贫对象主要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牧区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意愿的农村牧区居民,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
对低收入以下符合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通过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基本生活,做到应保尽保;对低收入以下符合扶贫标准具有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通过扶贫项目带动,实现增收脱贫,做到应扶尽扶。进一步提高扶贫对象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记者郝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