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明确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要依法依规自觉接受、主动配合经济责任审计”。我们要高度重视,按照中央要求切实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管理经济事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深刻认识《规定》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
《规定》的颁布施行,是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增强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履行经济责任的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规定》的颁布施行,是促进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对领导干部经济行为的监督和评价,将审计结果提交地方党委、政府并纳入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评价工作之中,作为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掌握经济运行的真实情况,制定和实施科学的政策措施;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按客观规律办事,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规定》的颁布施行,是加强干部管理监督,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的重要途径。经济责任审计是干部管理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更加有效地实现了组织监督、纪检监督和审计监督的有机结合。同时,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完善了党内监督制度和监督手段,对领导干部的考核监督和选拔任用更加客观公正,对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规定》的颁布施行,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规定》按照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对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的职能作用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查处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问题,防止把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审慎对待和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提高从政行为的科学性、透明度和有效性;有利于健全各项制度,更好地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二、全力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化发展
《规定》在审计对象、内容、程序和结果运用上都有了很大的完善、改进和提高,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化和发展,是科学发展的产物。贯彻落实《规定》,一定要把握其精神实质,推进深化发展、科学发展。
全面覆盖,突出重点。《规定》对审计对象的范围和层次进行了扩展和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广了,对象多了,涉及单位多样、性质各异。贯彻落实《规定》,既要全面覆盖,又要分清主次和重点。要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干部监督管理需要,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规划,确保审计范围内的主要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审计。要有重点地选择审计对象,突出对影响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地区,管理财政性资金较多、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涉及重点民生领域的部门,以及重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逐步加大对领导干部任中审计的比重,增强审计的时效性。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进一步深化对旗县长和书记“一并式”经济责任审计,加快推进对盟市党委书记和盟市委委员(兼所在盟市旗县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深化内容,促进发展。《规定》明确,经济责任审计要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等情况。因此,经济责任审计要从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出发,跟进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全过程,发挥建设性作用。一是加强对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方针政策和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提高执行力,保证政令畅通。二是加强对财政预决算审计,重点是预算安排导向和支出结构,以促进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推动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满足改善民生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三是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揭露和查处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滞留欠拨财政专项资金等严重问题。高度关注地区政府的举债情况,高度重视并提前预防政府债务所潜藏的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四是加强对重大项目的审计,查找在工程质量、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杜绝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五是加强对民生资金的审计,将民生项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作为重点内容,确保民生投入最大限度惠及百姓。
准确评价,明确责任。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环节和基本职能,也是审计结果运用的前提。要按照《规定》确定的审计评价原则和责任界定标准,根据审计查证和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准确评价。对于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规定》关于责任划分标准,合理界定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事关领导干部的工作成效和政治前途,一定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据充分、严谨慎重,确保结果真实可靠。
用好成果,发挥实效。审计结果的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目的,是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关键。要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把审计成果纳入重大经济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案件处理之中,增强经济责任审计效能。一是坚持审用结合,把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与干部选拔任用结合起来,把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促进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二是坚持惩防并举,把审计成果运用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结合起来,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三是坚持标本兼治,把审计成果运用与促进完善制度和体制机制、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结合起来,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加强整改落实,同时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上研究解决和预防措施,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三、切实加强对落实《规定》的组织领导
《规定》的颁布实施,扩大了审计监督范围,深化了审计监督内容,提升了审计监督层次,对做好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贯彻落实《规定》,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关心和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理解、支持和配合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要经常听取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以及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配套制度,研究修订计划管理和审计结果运用等办法,指导和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要定期研究、讨论重大问题,履行应尽的责任,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各有关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审前共商、审中互动、审后运用”的齐抓共管良好格局。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队伍能力建设,切实履行好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职责,确保审计规范科学、评价客观准确、责任鉴定公正合理。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等部门要为审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支持,督促有关部门重视审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抓好审计成果的运用,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应有的作用。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领会《规定》精神,新闻媒体要加大落实《规定》的宣传力度,形成人人关心、关注经济责任审计的良好氛围,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