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
4月11日,央视曝光了“问题馒头”后,联华超市做出决定:凡有消费者在联华、华联门店购买的“问题馒头”,凭收银条或商品标签可在联华和华联门店按照规定,给予“退一赔十”。
“问题馒头”当然是由不良企业所生产,各大超市虽说没有直接介入生产,但经销“问题馒头”,使之危害消费者健康,难逃干系。因为,消费者并不直接与生产厂家打交道,他们是凭着对超市的信任而购买了“问题馒头”。超市进货必须承担质量把关的责任。但是,据央视报道,染色馒头进入超市时,超市未对食品进行检测,只是核对数量交接手续就算完事儿了。
超市为何放弃检测责任或检测仅仅是走过场,一个重要原因是,付出的代价太轻。“10倍赔偿”不能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首先,“问题馒头”的曝光,是一个比较偶然的事件;其次,馒头这种食品价格低廉,即使是“退一赔十”,超市也花不了多少钱,何况,许多消费者已经将馒头吃掉或者找不出发票凭证了。
看来,杜绝类似“问题馒头”等问题的出现,恐怕还得用重典,必须将国外行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引入我们的法律当中。比如在美国,1992年,一位女顾客花49美分在麦当劳买了一杯咖啡,因其在车上加奶和糖时发生泼洒,导致皮肤烫伤,其家属以咖啡过烫为由诉诸法律,最终麦当劳公司付出了286万美元的巨额责任赔偿。倘若我们也有惩罚性赔偿制度,假如超市付出的不是“10倍赔偿”的代价,而是要花几百万、几千万元来为自己的失职买单,那么,他们还敢在购进食品时粗心大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