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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不低于在职职工15‰
内蒙古新闻网  11-04-27 17:41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4月27日,记者从内蒙古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于4月20日经自治区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区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人,每年按照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明确了适用范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扶持残疾人就业、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等做出了突出贡献,成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和物质保障。随着残疾人就业形式和途径的改变,残疾人就业格局也发生了明显变化。按比例就业已经从当初的探索阶段,发展成为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收缴保障金也从最初单纯作为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必要手段转变为全面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措施和物质保障。(内蒙古新闻网 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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