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颁布实施及修改情况。
据介绍,《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7年施行,后在1998年和2005年进行了两次修改,此次是第3次修改,并经自治区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20日起实施。
该《办法》主要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作了修订,细化了保障金的使用范围。该《办法》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仅要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教育费用,还要补贴扶残助学的费用;不仅扶持城镇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及农村牧区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还要扶持开展旅游业、多种经营以及其他自主创业。该《办法》取消了“用于补助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培训”和“适当用于补贴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两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内容,将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以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城镇贫困残疾人给予适当补贴”修改为“补贴购买残疾人公益岗位和贫困残疾人生活和各项社会保险”,将使用范围由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扩大到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同时增加了补贴购买残疾人公益岗位,将受助范围由城镇贫困残疾人扩大为全体贫困残疾人。(记者张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