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陆续接到几位读者打来的热线电话,咨询关于分手费的问题。分手费是什么?记者从几位读者的解释中找到了一个简单答案:分手费是民间发明创造的一个词语,主要是指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费用。与此同时,记者在几家律师事务所也了解到,近期出现了几起与分手费有关的解除婚约和离婚打欠条的案例。就几位读者的问题与律师接手的案件,记者进行了采访,并请科尔沁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志杰律师作了进一步分析和解答。
分手费与财产分割
张某与妻子刘某是在结婚八年后协议离婚的,双方将共同财产进行了平均分割,并且在离婚协议中又约定张某一次性给付刘某离婚分手费10万元。结果,就在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张某却以分手费过高为由,拒绝给付刘某分手费。刘某希望通过本报咨询10万元分手费能否要回来?
王志杰律师解释: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实质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而给的补偿。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因此,本案中,即使张某承诺给付刘某的钱款数额过高,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属合同法中的赠与关系,不属于实践性的合同条款,故应该履行。因此,刘某有权利要求张某支付分手费。
婚外恋分手费:法律不保护此类情债
因为分手费的问题,32岁的贾某将有家室的建筑商张某告上了法庭。贾某告诉记者,她在明知对方已婚的情况下还是与对方过起了同居生活。“在这期间,张某的妻子得知我们的事情,带着一些亲属找我兴师问罪,将我一顿拳打脚踢之后还砸了我的家具。”贾某说。
后来,贾某怀孕了,张某要求她到医院做流产手术,结果被她拒绝了。贾某提出如果要流产、分手,张某必须要支付她35万元的补偿。就在去年年底,贾某和张某达成了协议:张某同意补偿贾某包括被打医药费、营养费、物损费以及人工流产补偿费、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全部费用35万元,先支付10万元。“他要求我在拿到第一笔补偿费后,马上去医院做人工流产,然后他会支付所余的25万元补偿款,今后我们双方无任何争议。可是,在做完流产后,他就不给我余下的钱了。”今年2月,贾某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履行婚外恋分手费补偿协议,对此法院能支持吗?
王志杰律师解释:这是一起典型的婚外恋情债纠纷。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按其执行力不同可分为强制力保护之债和自然之债。保护之债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有义务履行,若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自然之债是指法律既不以其强制力给予保护,也不以其强制力给予制止的债。对于自然之债,债权人不得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债务人自动履行的,其履行仍然有效,债权人据此而取得的利益仍有保持力,债务人无权以不知为自然之债或债权人为不当得利等理由而请求返还。
贾某和张某发生婚外情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基于此行为形成的分手费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会处于纵容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或者支持已婚者违反婚姻法规定和欺骗他人感情的不公正境地,会对社会产生不正确的诱导作用。因此,贾某向张某要求其履行婚外恋分手费补偿协议的要求,法院不能支持。
同居恋人分手费:这个可以有
蔡某和男友萧某恋爱2年多,其间一直同居。去年两人分手了,并经友好协商签了一份分手协议:各自的私人物品归各自所有;萧某另承诺补助蔡某经济损失10万元,并确定协议签订时先支付5万元,半年后再支付5万元。签订协议后,萧某付给蔡某5万元,之后便以种种理由推脱,不愿意再付剩下的5万元。今年2月,该案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萧某提出该协议无效,他请求法院撤销他与蔡某的这份分手协议。蔡某要求萧某给付分手费用法院应该支持吗?
在一审中,法院认为这份分手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萧某已经支付了5万元,履行了该协议的部分约定,所以该协议是有效协议。法院判决萧某支付5万元。判决后,萧某上诉。他在上诉书中称,两人恋爱期间,蔡某没有任何经济损失,所以,当初他答应给的这10万元属于赠予,既然是赠予,是可以反悔的。所以,该协议应当撤销。在二审中,法院认为,该协议是在双方同居分手时达成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以经济损失补助的名义,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财物。赠予合同的根本特征是无偿性,受赠人不需要付出代价。两人同居多年,蔡某所付出的时间、精力与感情等均是一种代价。萧某提出分手,对蔡某的人生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因此,以经济损失补助的名义支付给蔡某金钱,就不是无偿的赠予了。
此外,法院还认为:萧某请求撤销是很不诚信的做法。法院称,双方自愿签订协议,说明双方都是经谨慎考虑后签订的,如今付了部分钱后就反悔,除了自己不讲诚信外,对蔡某也是不公平的。最后,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就以上几个案例,王志杰律师表达了自己的看法:“通过以上几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夫妻由于离婚而约定的分手费,法律一般支持;对于同居、恋爱终止而约定的分手费,如果一方有配偶,一般认为分手费的约定有悖法律,大多认为无效;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分手费约定,结合个案的不同情况,以及各地法院法官的认识不一,在目前没有明确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文/胡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