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教你识别假币。记者 刘春芳 摄
5月15日是全国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当日上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及市区各大队集中销毁了近期收缴的2000万余元的假冒伪劣商品。成杰 摄
据资料显示,我国经济犯罪案件总量持续攀升,2000年以来年均增幅达9.2%。自2000年以来,我区公安经侦部门共立案侦办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2390起,涉案总价值173亿余元,破案1080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902名,挽回直接经济损失60多亿元。到2009年,全区经侦民警年人均办案数从不足1起上升到2009年的2.34起,经侦部门年破案总量从700起左右增加到2009年的1967起。人均办案数和破案总量在短短3年内实现翻番,彰显了我区经侦民警恪尽职守、顽强拼搏的奉献精神。
民间借贷压倒亿万富翁
民警昼夜奔波调查案情
4月13日,包头市土右旗新兴工业园区福禾豆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发生一起汽车被烧毁案件,车内发现一具被烧毁的尸体。经过一系列走访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印证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DNA检测,公安机关认定死者为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福禾豆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利斌,金利斌因债台高筑无力偿还而自焚。
5月14日,记者在包头市公安局采访时了解到,4月17日,该局对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立案侦查,30多名经侦民警全部投入到了案件的侦办工作当中,初步查清了惠龙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向社会集资和向金融机构借贷的情况。据了解,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存款,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76条的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公司将吸收的款项大部分用于公司运营及返息,本案属单位犯罪。根据已查明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有关涉案人员采取了强制措施。对其他涉罪社会集资人员正在进行取证。
经警方调查,惠龙集团公司尚未注册(有办公场所),集团下设工程项目部、财务部、采购部等11个部门,以及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惠龙连锁超市(3家)、惠龙洗浴广场(3家)、内蒙古曲迷奶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神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华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福禾豆业有限责任公司等11个子公司。截至2011年3月,惠龙公司向社会1098人集资12.397亿元,向单位职工498人集资1.109亿元,向金融机构贷款1.1亿元。
案件发生后,公安人员已查明案情如下:从2004年开始,惠龙商贸公司开始向公司员工融资,2008年6月拟成立惠龙集团公司时,便开始大规模向社会融资,2010年上半年,惠龙公司成立资金部,专门负责融资工作。2010年下半年,公司无法及时返利,2010年10月,公司成立4个资金部,应对要本钱利息的群众。从2011年1月起,公司返还融资款利息已经很困难,截至案发时,惠龙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12.5亿元。截至5月9日,公安机关共接待个人借款融资报案人1539人,查询惠龙公司及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18家,查询、查封金利斌及其近亲属在房管局登记的房产25处,扣押车辆25台。
“这起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案值高达十几亿元,甚至影响到很多人后半辈子的养老问题。”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尹志平深有感触地说,为了防范风险,建议人们还是到银行选择一些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进行投资比较保险。
而在此前,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就曾及时打掉了一个黑龙江省在包头市设点非法吸收存款、涉案金额高达2.8亿元的团伙,“面对高额利息引诱,不少群众甚至觉得公安机关打掉这种犯罪团伙断了他们的财路,却不明白这背后是一个多大的火坑,还有多少不明真相的群众会接二连三地跟着跳进去。”尹志平说。
柜员机密码管理员监守自盗
网络赌博输光150万元巨款
2007年7月2日,工商银行包头分行东河支行向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该行自动柜员机密码管理员高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盗取现钞,达150.69万元,现去向不明。当日,包头市公安局对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依法立案侦查。2007年7月9日,公安部发布B级通缉令通缉高某某。2011年2月23日,高某某才被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抓获。
经侦查证实,高某某负责东河支行营业部3台ATM机密码,此3台ATM机保险柜须用保险柜密码和保险柜钥匙共同使用才能打开。高某某保管这3台ATM机的密码,其中2台自动取款机的钥匙分别由王某某和王某保管,自动存取款一体机的保险柜钥匙由张某某保管。
自2005年以来,高某某因痴迷购买彩票而债台高筑。2006年6月,足球世界杯开赛之后,高某某和同事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赌球。2个月后,高某某输光5.3万元钱后,先后向妻子、兄妹、同事、父亲等人借款31.4万元,又向田某某等朋友借来12.9万元,全部输光。由于无法再从他人手中骗出钱款,2007年3月,高某某想到由他和张某某保管的自动存取款一体机一直未清点钞箱,便把罪恶的手伸向自动存取款一体机。
2007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高某某等同事离开单位后,从张某某的办公桌内拿到保险柜钥匙,私自进入营业部自助银行ATM机加钞区盗取了3.05万元现金,后将钥匙放回原处。从第一次盗款至2007年6月底,高某某以同样手法,先后11次盗取现金150.69万元且全部用于网络赌博。2007年6月29日,高某某知道事情即将败露,潜逃至西安化名黄浩打工维持生计,直至被捉拿归案。
用假产权伪合同借款屡屡不还
董某某诈骗412万领刑18年
包头市个体户董某某现年46岁,2007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21日被逮捕。
2007年2月初,董某某以青山区、昆区两套房屋所有权证做抵押,向陈某某、王某借款,骗取现金29.6万元。2007年2月、4月、8月、10月,董某某以同样手段,共向贾某某、裴某骗取现金66万元。2007年5月至11月期间,董某某用青山区某107号底店、106号底店、16号住宅的虚假房屋所有权证做抵押,分6次骗取王某某37万元。6月、9月,董某某以类似手段骗取穆某某、田某23万元现金。
2007年,董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安某,董某某向安某以洽谈位于包头市青山区一处土地开发项目为诱饵,提出联合开发该项目的意向。5月29日,董某某与安某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之后,安某分多次将土地定金交给董某某,至案发前骗取安某218万元。
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以虚假房屋产权证做抵押与他人签订借款协议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178.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此外,董某某采取以虚构事实、伪造虚假合同和其他虚假文书等方式,骗取他人钱财23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规定,包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60万元。
“笨蛋骗笨蛋的笑话也不少。”负责办理此案的尹志平副支队长说,曾经有一起案件,一名妇女拿着一套自己草拟的假文件骗了好几个有钱的煤老板,“文件内容是从网上下载来的,只改了一下单位的名称,30多枚不同部门的公章都是自己私刻的。受骗的煤老板们在签署数额巨大的合同时,都不懂得到国土资源部门问问情况、查查真伪。
虚构履约能力骗签煤炭买卖合同
骗巨额预付款被判16年有期徒刑
2007年,原包头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嵇某在公司未取得煤炭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先后与福州市某贸易公司、天津某煤炭有限公司签订兰炭及煤炭买卖合同,在收取对方给付货款后仅履行部分合同,骗取货款370余万元。
2005年10月,嵇某以公司名义,与烟台市某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的委托人赵某、王某某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嵇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找到原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帮助协调车皮计划。2005年底,全国煤炭订货会在济南召开,朱某某口头承诺可帮嵇某为烟台市某物资公司与山西签订一份30万吨的煤炭合同。
2006年1月,朱某某通过电话与赵某某联系,要求赵某某携带签订合同所需的合同章等手续到济南市签订合同。1月10日,赵某某到济南后被朱某某告知其没资格进入会场,于是,赵某某将烟台某热电公司及某物资公司合同专用章等手续交给朱某某让其签订煤炭合同。朱某某称已通过朋友签订了一份煤炭购销合同,并向赵某某等人索要合同订立计划费100万元。朱某某收到100万元汇款后,以不同意刘某某提出的先付款方式为理由,拒绝将自称已签订的合同原件交与赵某某等人。
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不具备煤炭经营资格的情况下,虚构并夸大履约能力骗取对方与其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并采取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货款或预付款263.99万元。朱某某以签订无效的合同或伪造合同为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合同保证金100万元。包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嵇某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46万元。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谈及此案,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四大队民警王勇福说:“骗子掌握了买煤人急需购煤又与有正规车皮计划的公司接洽不上的心理,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商人往往不切实际地追求最大利益,总在寻求比市场经济低几十元不等的利润,就不做任何思考地将资金打入了声称‘自己要价便宜但需先行付款’的骗子的账户里。还有的煤炭中介公司是在客户多了、搞不到车皮计划的情况下,以预收定金或运输费的借口,将别人的钱骗进自己腰包的。”
【专家支招】
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政委徐志勇:经济犯罪具有隐蔽性、预谋性及作案时间长的特点,大多数案件不是突然发生的,只不过事情败露在了现在。很多经济犯罪案件也都是当事人通过多年的经济往来造成的,等钱实在要不回来时才到公安机关报案,这往往也贻误了警方的最佳调查取证时机。此外,公安部对经济犯罪案件有明确规定,只有3个地方的公安机关才有权利管辖: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其他地方的如受害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就没有权利管辖。建议在外创业的群众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尽可能回自己的居住地签署相关合同。(刘春芳 杨 敏)
办案思考:贷款诈骗的形式及防控对策
国家支农贷款政策惠及民生的每个角落,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遂频频发生以假借他人名义、提供虚假的经济合同等手段的诈骗案件。5月18日,通辽市开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根据近期受理的多起贷款诈骗案作出分析总结,值得思考。
【发案特点手段】
★犯罪分子均系本县农民,以承包大面积土地资金周转不开为由,虚夸经济能力,骗取信贷员的信任,近而提供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书,骗取贷款。
★犯罪分子采用个人与信用社员工的私交,巧言令色使其放松贷款审核关,从而提供虚假的主贷人、担保人信息进行诈骗贷款。
★犯罪分子骗贷成功后,采取前期归还一小部分本金或利息,麻痹信贷员的监督,拖延贷款到期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并逃匿。犯罪分子因没有真正承包土地,也就没有预期的收入,最终致使贷款无法收回。
【主要防控对策】
★提高涉及支农政策贷款的各金融部门的风险意识。首先,要严把放贷的审核关,把是否承包土地作为一个硬性条件去约束贷款的人并监督专款专用,进行跟踪反馈。一旦发现改变贷款用途的情况及时找相关部门协助处理,不要把贷款到期,造成损失后亡羊补牢。其次,在签订贷款合同之前,要充分了解贷款农户的经济状况、偿还能力、信用程度等基本情况,要在有偿还保障的前提下放贷,做到有的放矢。
★完善贷款合同文本条款的缜密度。即在贷款合同中制定具体的约束条款。如:要有固定收入或信用好、经济条件好的人做担保,或者有相应贷款总额的固定资产做抵押;制定定期回访制度,如:在合同期内,信贷员要定期回访,随时掌握贷款用户的用资及经营情况。
★普及预防经济犯罪的法律知识,提高防范意识。打击骗贷犯罪一定要从源头上下功夫,公安机关要与相关金融部门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及时发现和掌握诈骗犯罪的苗头、预警信息,提前介入,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通过各种媒体以案说法,用身边的典型案例为题材开展多层次、宽角度的宣传,让群众了解诈骗类案件的手段、特点及危害,昭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法律目标,从而达到震慑犯罪、防范风险的目的。(张雪梅 陈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