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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发布十二项反规避执行措施
内蒙古新闻网  11-05-26 10:15 打印本页 来源: 中国巴彦淖尔  
 

  近日,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在全市范围内轰轰烈烈开展了反规避执行活动。为了确保反规避执行活动取得实际效果,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改善执行环境,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氛围,市中级法院发布了以建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和财产调查制度为着力点,以追查被执行人财产为手段,以严厉打击拒执犯罪活动为重点的十二项反规避措施:

  (一)责令报告财产。对于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强制其向执行法院报告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包括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不动产、机器设备、债权、知识产权等。

  (二)严查财产下落。与国土、房产、工商、车管、银行等部门展开联动,查找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依法搜查被执行人办公地点、查封财务账簿、审计固定资产,有公款私存、公车私挂、公房登记在他人名下和借公司人格“金蝉脱壳”等逃避执行行为的,坚决依法打击。

  (三)公告悬赏。建立被执行人财产悬赏制度,由申请人提出或依职权,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奖励公告。如果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并以此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按照公告规定予以奖励。

  (四)强制审计。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及其他逃避债务嫌疑的,由申请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依法成立的具有专业审计资格的审计事务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通过审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发送司法建议函。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其他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函,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六)限制出境。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且有出境需求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限制出境,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不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七)限制高消费。通过向社会公告,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指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和有关单位不予协助执行的,依法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公布“老赖名单”。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名单,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公众媒体上进行公布,并张贴相关告示在银行、出入境管理局、房管局、车管所等职能部门和被执行人生活社区等场所,部分地区还将在城区大型公共电子屏上公布名单。

  (九)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利用法律手段对抽逃资金、虚假入资等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追加、变更制度扩大主体范围,使其共同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依法采取罚款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或其他责任人,依法予以罚款,个人罚款金额为1万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1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的重点是恶意转移财产;伪造、隐藏、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行为。

  (十一)依法采取拘留措施。对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妨害执行行为的被执行人,经院长批准后,依法处以15日以下拘留。

  (十二)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77条、第313条的规定,对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以暴力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涉嫌犯罪的被执行人,由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公布判决结果。(张贵)

[责任编辑 赵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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