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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商品房明码标价 价格欺诈者最高可罚款50万
内蒙古新闻网  11-06-03 14:50 打印本页 来源: 通辽日报  
 

  通辽市商品房目前已开始实施明码标价。 5月30日,通辽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召开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细标价规定约谈会,希望、平安、鑫丰、天蒙等通辽市9家房地产公司派代表参加。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发改委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自治区发改委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从5月起,凡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商品房现售和预售时,要一次性公开所有房源,明码标价。若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可没收违法所得,每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若进行价格欺诈,将被处以5万至50万元罚款。

  新政明确规定价格“ 一套一标”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每一套现售和预售的商品房都要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计价的,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面积单价。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确标示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每套销售总价等。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价格部门就商品房

  明码标价“约法三章”

  通辽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人指出,目前通辽市城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存在10种标价问题:没有明码标价;明码标价没有在醒目位置公示;没有标明每套房屋的销售单价及房屋总价;没有公示商品房价格备案函内容;没有公示《明码标价书》,没有与购房户签订《明码标价书》;没有一次性公示全部销售房源;没有按规定公示优惠折扣情况;没有如实公示已销售房源价格且标示价格高于实际成交价格;没有标明商品房价格相关因素;没有公示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明了要求,明白责任,明确整改。”通辽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人要求各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价格管理,限期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真正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立业。

  对价格违法将进行严厉处罚

  通辽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人表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是加强房地产价格监管的重要举措,对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维护公开、合理、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正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违反规定者,这位负责人表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每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进行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继续囤积房源的,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房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周静)

[责任编辑 魏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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