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广泛关注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5月10日起正式施行。近日,阿左旗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发出了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或房地产营销中介机构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房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应在售房处醒目位置设立明码标价牌。标价的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所售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建筑面积、计价单位、平方米售价、每套销售总价、销售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16项内容。
通知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前,应当将拟实施商品房预售(销售)价格如实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房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应对商品房预售(销售)价格行为、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对未进行价格申报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已经取得销售商品房许可的经营者,要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于6月15日前,将正在销售和未销售的楼盘价格和收费构成资料、标价牌和标价书以标准格式向阿左旗发改局价格监督检查所统一申报。经审核后,严格按照申报价格进行"一套一标"。
随着此项工作的不断深入,阿左旗将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此项工作的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