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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访自治区法学会副会长、法学教授韩竞
内蒙古新闻网  11-06-08 23:12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日报  
 

  锡盟西乌旗李林东等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后,自治区法学会副会长、法学教授韩竞就案件判决结果及相关法律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记者:韩教授您好,我们看到您也旁听了庭审过程,请您从专业角度谈一下对一审判决结果的看法。

  韩竞:今天我旁听了法庭审判,我认为庭审依法进行,程序严谨合法。4名被告人中,第一被告李林东被判处死刑,我认为这个判决是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的。第二被告人卢向东被判处无期徒刑,案情表明第一被告人李林东驾车,完全控制着车辆的行驶,第二被告人没有直接操纵车辆,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之规定,他们的犯罪法定情节不一样,在共同犯罪之中的作用不一样,所以在量刑上是有所区别的。

  记者:您如何评判另两名被告吴晓伟、李明刚的罪名与获刑?

  韩竞:按照犯罪构成的理论,他们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是适当的。

  记者:此案一审判决之后,还需要走哪些法律程序?

  韩竞:“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和原则,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上诉。同样,检察机关也有权抗诉。如果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从一审判决宣判第二日起10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这种情况下,案件要经过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之后,判决才能最终生效。二审判决生效后,死刑判决还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才能执行。(记者江新辉、马少林)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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