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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基金织起交通事故救治保障网——财政厅副厅长刘义胜就相关情况答记者问
内蒙古新闻网  11-06-13 09:26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日报  
 

  2010年1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正式颁布。今年4月14日,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保监局、公安厅、卫生厅、农牧业厅和地税局再次联合颁布《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这标志着我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进入实际操作阶段。作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我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这一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究竟是一项什么样的制度?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刘义胜。

  记者:为什么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刘义胜:我区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机动车辆数量迅速增加,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由此引发的肇事方和受害方以及交警、医疗、保险各方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特别是在事故处理中,遇到肇事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或抢救费用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甚至肇事车辆逃逸,导致受害人无钱治疗,不仅使受害人及其家庭遭受经济和身心上的双重打击,同时也大大增加了事故处理的难度,容易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在机动车交强险制度的基础上,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这项制度在设计上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我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如何?

  刘义胜:2010年以来,在自治区政府的重视和关心下,在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保监局、卫生厅、农牧业厅和地税局等部门的共同努力、积极推动下,我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已经起步,并取得了明显进展。

  成立了由财政厅、公安厅、保监局、卫生厅和农牧业厅等五部门组成的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了管理机构。领导小组作为自治区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在自治区财政厅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期间,还颁布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同时要求各盟市在3月底前,成立由盟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由相关部门领导担任成员的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尽快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试行办法》的具体方案,尽快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管理机构。对于近期设立专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困难的盟市,盟市财政局要指定相关科室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机构代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及时把相关业务启动起来,并在4月底之前开立本级救助基金专户。

  记者:我区何时开始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刘义胜:从《实施细则》颁布之日起,不论首例事故发生在什么时间、地点,都要及时上报,按照规程展开救助。

  记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有哪些?

  刘义胜: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从我区机动车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是地方政府按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的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资金。三是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我区《实施细则》规定,上述三项中的第一项的全部和第二项的绝大部分,由自治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统一筹集,纳入自治区级专户,再按照各盟市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和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对各地进行拨补。自治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将提留一部分资金,用于全区范围内的资金统筹和余缺调剂。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按照我区现行财政体制,保险公司缴纳的营业税是自治区本级和盟市、旗县的共享税,除了个别保险公司营业税全额上交自治区级财政外,其他保险公司的营业税大都是盟市以下的收入。为了操作上的便利,并增强盟市、旗县的责任意识,自治区决定,各盟市、旗县首先在各自征收的交强险营业税金额内安排和支付救助基金,各地超过交强险营业税收入上限的救助支出,由自治区救助基金拨补。

  为筹集全区救助基金,财政厅已于去年11月开设了自治区救助基金专户。在自治区保监局及各保险公司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到目前已筹集救助基金4000多万元。2011年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也已安排了财政补助,用于充实基金专户。如果今年国家确定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不变,到下半年,自治区级专户累计筹集救助基金将突破1亿元,这将为开展救助工作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记者:救助基金垫付的主要范围有哪些?

  刘义胜:《试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记者:抢救费的申请及程序是怎样的?

  刘义胜:《实施细则》明确:由医疗机构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书面提出垫付申请,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提供材料,卫生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批。

  记者:救助基金可以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哪些抢救费用?

  刘义胜:《试行办法》明确: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记者:丧葬费用的申请及程序是怎样的?

  刘义胜:《实施细则》明确:由受害人法定代理人或殡葬服务机构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并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提供材料后,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批。

  记者:救助基金可以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哪些丧葬费用?

  刘义胜:《试行办法》明确:可垫付的丧葬费用,包括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等费用。丧葬费用的相关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我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有何新举措?

  刘义胜:为了体现政府和社会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关爱,我区救助基金增设了一次性困难救助。对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的情况,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书面提出申请,请求困难救助。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提供材料后,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批。一次性困难救助一般不超过2万元。(记者庞俊峰)

[责任编辑 王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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