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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步入依法保护新阶段护—访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额尔敦毕力格
内蒙古新闻网  11-06-13 09:45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6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为此,记者采访了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额尔敦毕力格。

  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颁布施行,重要意义是什么?

  额尔敦毕力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步入了依法保护的新阶段。它将党中央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上升为法律责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

  记者:您谈谈我区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情况?

  额尔敦毕力格: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且极具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一直以来,全区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工作高度重视,特别是2004年实施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截至目前,我区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2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63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51项,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396项,旗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963项。另外,我区有国家级传承人26人,自治区级传承人208人。

  记者: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如何?

  额尔敦毕力格: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工作大大促进和带动了各地的保护工作,但目前仍然存在重申报轻保护和管理的现象。有的地方和单位只看重入选名录的社会影响,保护措施不到位,落不到实处。有的甚至只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视作经济资源开发利用,忽视按照科学规律进行传承。这些做法都是放弃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和责任的表现,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此外,应该建立国家级名录的退出制度,要定期组织专家对国家级名录项目保护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对保护不力和进行破坏性开发的项目和单位予以警告,对于确实不再符合国家级名录标准,没有资格继续列入国家级名录的予以除名,并追究相关责任。一定要按照文化部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能力,达到“重申报,更重保护”的目的。

  记者:如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贯彻落实好?

  额尔敦毕力格:我觉得文化部蔡武部长总结的“一个目标”、“两大原则”、“三项制度”是对这部法律精神实质的高度概括。“一个目标”就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两大原则”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三项制度”就是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是保护工作的基础,本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调查以及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的调查分别做出了规定;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是为了集中有限的资源,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制定保护规划,进行重点保护,并明确了建立名录的程序规范和保护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既包括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扶持,也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教育、传播方面的重要责任。(记者咏梅 实习生杨婷)

[责任编辑 王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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