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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大队长的肺腑之言
内蒙古新闻网  11-06-24 08:29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日报  
 

  对于毒品,究竟可不可以抱着“试一试”的侥幸心态?吸毒人员的朋友和亲属应该怎样帮助戒毒?禁毒法律法规还有那些亟待完善的地方?6月24日,记者采访了包头市昆都仑区禁毒大队队长李相。长期从事禁毒戒毒工作的李相对已经沾染毒品的人员及其家属包括对毒品好奇的年轻人提出了诚恳而中肯的建议和警示:

  毒品可不可以试一试?告诉你:想都不要想!远离毒品,要像远离豺狼虎豹一样

  一些刚刚走上社会的年轻人,往往由于好奇心和侥幸心理,被人诱惑走上吸毒的绝路。在不久前的一次行动中,昆都仑区禁毒大队一次就抓住10几名年轻人聚众吸毒,这些年轻人普遍家庭条件较好,一次吸毒花费就达2万多元。

  很多人以为吸食新型毒品不会上瘾,实际上,和海洛因一样,只要够量,新型毒品一次就可以成瘾,终身难戒。切记:远离毒品,就像远离豺狼虎豹一样。

  吸毒者极其敏感自卑,千万不要骂他们“料子鬼”

  对于已经染上毒瘾的人,亲属要不抛弃、不放弃,尽可能帮助他们戒除毒瘾,更要注意尊重吸毒人员的人格。2010年,包头市曾经发生一起由吸毒人员制造的惨案。原包头市一附院中医科医生、吸毒人员王某(化名)戒毒后回家,给10岁的儿子做饭,儿子嫌饭不好吃,骂了父亲一句“料子鬼”,被激动的父亲用菜刀杀死。现在,王某被一审判处死刑,正在上诉期间。

  吸毒人员往往自尊心极强,然而身边人很少考虑到这一点,往往在不经意间伤害了他们。在我们的社会里,即使是罪犯也要保护他们的人格尊严,何况是毒品受害者的吸毒者。

  与“酒驾”危害相差无几,“毒驾”也应入刑

  今年5月1日起“酒驾”入刑,然而,与“酒驾”危害性相差无几的“毒驾”行为却一直处在法律的夹缝中,难以界定,实施者受到的处罚太轻。

  毒品的特点是吸食之后呈现精神兴奋,如果吸食后驾车上路,与酒驾的反应程度相同,极容易交通肇事。可是,法律上只能以第一次吸毒立案,按规定仅仅是警告、罚款等,不能入刑。因此,李相认为,应该将“毒驾”与“酒驾”相同论处入刑。(记者 祝福)

[责任编辑 刘宇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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