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区实施以来,自治区不断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人才,充分保障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利,切实加强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立法权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自治区历届党委、政府围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条主线,坚持把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作为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抓手,建立和完善了配套法规体系。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鄂伦春、鄂温克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3个少数民族自治旗都制定了适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自治条例,并根据本旗实际,结合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制定了涉及土地管理、草原管理、民族教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内容的单行条例,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自治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据统计,近年来,全区各级人大共制定和批准地方法规489个,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区发展、加快边境牧区旗县市发展、加快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促进牧民增收、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相继出台。这些政策法规在促进自治区各项事业发展,积极调整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少数民族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发展权,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落实和完善。
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组织保证。多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把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作为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工作来抓,着力加大培养力度,拓宽选拔培养渠道,在公开选拔、录用国家工作人员中,形成了一套有利于少数民族干部脱颖而出的选用机制。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区共有公务员19.27万人,其中少数民族公务员6.06万人,占全区公务员总数的31.45%;省部级、地厅级和县处级少数民族干部分别占同级干部的34.88%、34.87%和30.91%。全区12个盟市由少数民族担任党政一把手的12名,占50%;101个旗县(市区)由少数民族担任党政一把手的93名,占46.3%。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和所属部门的领导班子中都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干部。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发展成果共享上,体现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成效上。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富民与强区并重,确立了富民优先的工作导向,像抓经济一样抓保障和改善民生,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得到了切实加强和明显改善。“十一五”时期,自治区财政累计投入教育的支出是“十五”时期的3.5倍,提前完成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居全国前列。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常住人口参合率达到97.4%。“十一五”时期,自治区财政用于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累计达到1048亿元,累计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689.4亿元,共建设78.5万套保障性住房。自治区积极推进兴边富民工程,“十一五”时期累计投入边境地区兴边富民专项资金2.5亿元,实施项目230个。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方面,全区共安排资金9000万元,安排256个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建设项目,有力地促进了边境地区又好又快发展。
在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各少数民族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的同时,自治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一步夯实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基础,维护了边疆民族地区安全稳定的政治局面。(记者苏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