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5月9日发生在杭锦旗吉日嘎朗图镇格更召嘎查民爱一社,王三毛、王艳等村民故意伤害他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王三毛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各主、从犯均已量刑判决。
2011年5月9日,杭锦旗吉日嘎朗图镇格更召嘎查民爱一社村民王三毛、王艳、马润润、奇小红、王文治、王虎子一家人,在位于民爱一社与阿旺三社交界处有纠纷的土地上耕地时,遭到阿旺三社村民阿拉格尼东的阻拦。王三毛、王艳、马润润、奇小红用木棍打击阿拉格尼东的腿部、背部、腰部数十下,导致阿拉格尼东重伤。期间,闻讯赶来查看的原阿旺村支书巴音仓也遭到王三毛等人的殴打。当地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及时赶赴现场进行了制止,并将阿拉格尼东、巴音仓送往吉日嘎郎图镇中心医院救治。阿拉格尼东因伤势严重又转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5月10日死亡。巴音仓后转入呼市中蒙医院治疗,经司法机关鉴定系轻伤。
5月10日,杭锦旗公安局对王三毛、王艳、马润润、奇小红、王文治五人刑事拘留(5月25日决定对王文治取保候审),5月26日经检察院机关批准对王三毛、王艳、马润润、奇小红执行逮捕。6月4日,公安机关决定对王虎子取保候审,6月8日市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21日至2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三毛、王艳、马润润、奇小红、王虎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一人死亡,其行为均以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三毛积极组织、指挥并实施伤害行为,被告人王艳、马润润积极实施伤害行为,故被告人王三毛、王艳、马润润均系主犯,且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当依法严惩;被告人奇小红、王虎子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对其应当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王三毛、王文治、王艳殴打巴音仓致其轻伤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6月26日,法院做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三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马润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奇小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王虎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王文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锡尼讯)